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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哲、陈文源||明代净军考论

史学月刊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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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哲,暨南大学中国文化史籍研究所硕士研究生


陈文源,暨南大学中国文化史籍研究所研究员


摘要:明朝将因违反律例罚处充军服役的阉宦称为净军。净军出现于洪武年间,最初由犯罪宦官充军而来。正统以后,因私阉之风兴起,为遏制民间自宫恶习,明廷参照阉宦犯禁律令,将大量自宫者发配充军,使净军群体迅速扩大。净军主要被发往上林苑南海子、南京孝陵及边地卫所应役,并由宦官机构负责管辖,其或耕种,或戍守,晚明时更有充任禁军者。由于身份特殊,净军在经济上较一般杂役户略享优待,个别者还有投机进取之门路,不过大多数仍是过着备受盘剥的生活。由于明廷对净军缺乏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使得这一群体游移于国家与社会之间,并最终成为宫廷政争的工具,其在宦官政治中的影响不容忽视。

关键词:明代;净军;宦官制度;


明朝将因违反律例罚处充军服役的阉宦称为净军。据史料记载,净军有发配边地卫所戍守者,也有于皇家园林服役,或守卫皇陵、护卫宫城者。净军作为明代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因其地位卑微,史料零散,学界关注较少。目前仅有师里《净军考》一文进行过专题讨论,该文以陆容《菽园杂记》中的史料为主,简述了净军名称的由来以及职役情况,但因篇幅过短,许多问题未能充分展开。此外,学界在探讨明朝宦官政治时,关注到与净军相关的司法问题以及净军发配地的差异。总体而言,明代净军的来源、演变、役使、管理及生活状况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厘清。有鉴于此,笔者不揣浅陋,拟在现有成果的基础上,就上述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 净军的形成与演变

充军是指将罪犯发入军伍充作军人。洪武年间,《大明律·兵律一》就规定,凡内使、监官等进出宫城时,“若不服搜检者,杖一百,充军。若非奉旨,私将兵器进入皇城门内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这是目前所见有关阉宦充军的最早规定。考虑到净身之人实际的生理缺陷,其被称为“净军”,以区别于普通军士。按律法规定,净军本应发配到卫所中应役,但在实际运作中,似乎并非如此。《永乐大典》保存了两则有关净军受役的史料:一是在洪武七年(1374年)成穆贵妃孙氏的殡葬仪式中,“近灵柩,除抬材、挽歌、执翣人外,其余擎执用内使,并净军。前面幡幢、香纸案等,于都督府拨军应用”;二是在洪武九年(1376年)晋王妃谢氏的殡葬仪式中,“执仪仗内使二百六十二名,各给白苎布带一条。净军一百三十名,每名麻布衣巾带;军人七十八名,各给麻布巾”。据此可知:首先,明初确有阉宦犯事被罚充军的史实,净军群体业已形成;其次,在实际的制度运作中,阉宦充军后并不一定悉数发往卫所服役,还有留守京城、参与宫中活动者,且人数达上百名;最后,净军可与内使共同参与丧礼仪式,且其身份排序在军人之前,净军配饰“麻布衣巾带”,而军人配饰“麻布巾”,这意味着在宫廷政治生活中,净军的身份高于普通军人。永乐以后,私阉风气渐兴。正统时,为遏制民间自宫恶习,明廷参照宦官犯禁事例,对私阉者施以充军的处罚,使得净军群体迅速扩大。由此明朝净军群体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宦官犯罪者,二是民间自宫者。


1.犯罪宦官充为净军


据前引《永乐大典》中的史料知,早在洪武初年,净军群体已经形成,但因史料不足而难得其详。据所掌握的史料,最早有名可考的净军为内使陈延,正统四年(1439年)因诈传诏旨被发配至南海子服役。南海子又称南苑,是明代的皇家猎苑,属上林苑监管辖。正统五年(1440年)的惜薪司内官陶镕、正统十四年(1449年)的奉御阮葵均因罪发往南海子种菜,可见正统时期南海子已成为犯罪宦官的重要发配地。


至成化年间,宦官充军者的发配地有了新的变化。成化十二年(1476年),还俗僧人侯得权化名“李子龙”,结交内使鲍石、崔宏等人,并潜入万岁山观望内廷,意图不轨,后被锦衣卫捉拿。此事“明实录”仅言涉事宦官“俱发充军”,但据尹直记载,“诸宦侍止发南京充净军”。若尹直所载无误,这是已知的首个在京宦官犯罪后发充南京净军的案例。事实上,南京于明初即有净军,其由南京内府监局的犯罪宦官就地充军而来。例如成化三年(1467年),南京司苑局部分内官因纵容家人盗窃太庙及内府财物而获罪,其中黄力远、韦陆、王迪三人即被罚“充净军”于“孝陵种菜”。


此后宦官罚充净军的情况,大体言之:犯重罪者或失势权宦多充为南京净军,罪责相对轻者则仍充南海子净军。在发配为南京净军的宦官中,罪责深重者,如成化十九年(1483年)的太监王敬,奉使江南时指使副千户王臣等人祸乱官民,引发民怨,还京后为司礼监太监尚铭揭发,被充为净军,发往南京孝陵种菜。权宦失势者,如成化末年的尚铭,因罪黜往南京,随即被充净军,在孝陵种菜;还有武宗时的司礼监太监王岳等人,谋倾刘瑾不成,反受其诬,被发充南京净军,行至临清遭到缢杀。发充南海子净军的宦官中,如成化年间内使张来保盗取昭德宫财物,连累掌宫太监发南海子充军;再如正德元年(1506年)天寿山守备太监贾性,因所为不法,问拟死罪,后得旨免死,发为南海子净军。考察这些案例,可以发现,明朝律法对宦官充军的处罚缺乏明确的量刑标准,皇权在其中起着决定性作用,犯罪宦官罪责的轻重、发配于何处,实取决于皇帝的令旨。之所以在成化年间开始将重罪宦官发往南京,是因为此时宦官权力大幅扩张,加之内廷党争激烈,从而引起皇帝对宦官的警惕,故一旦宦官犯重罪或失宠,轻者将被流放至远离政治中心的南京,重者则丢掉性命。至嘉靖年间,世宗实行裁抑宦官的政策,凡是充军宦官大都发往南京孝陵,少数性质恶劣者还会发配边卫。如在一起宦官围殴御史案中,犯事宦官被“杖其首恶三人百,发边戍,余九人各六十,为南京净军”。隆庆至天启年间沿袭了这一政策,除个别情况外,绝大多数获罪宦官均被发往南京。


从嘉靖朝起,犯罪宦官充净军的司法流程进一步规范,《读律琐言》记载嘉靖时“内官犯罪送司礼监发落”的公文格式为:


刑部为某事,某清吏司案呈,承准大理寺勘合,该本司问得犯人某,合依某律杖一百,徒三年,照例充净军。审允该本寺奏奉圣旨云云,钦此。回报到司,案呈到部,拟合就行。为此,合用手本,连人犯送去内府司礼监,查照钦依事理发落施行。希收回照。


明初,宦官犯罪交由三法司论处,但明中叶以后司礼监侵夺了部分司法权,常对犯罪宦官的司法判决加以干预,使本该为死罪者从轻发落,充为净军。如前文所举王敬、王臣一案,明人何栋如就说:“妖人王臣横行天下,太监王敬实主之,两人事发并斩,而各宦止于净军,则异罚乃最骇人听闻。”王世贞亦评论道:“王臣伏诛,中外虽称快,以为敬等犹幸免云。”至嘉靖初年,已形成“各内臣犯法,屡诏免逮问,唯下司礼监治”的惯例。结合上述公文可知,宦官充军的实施至此形成了由刑部、大理寺等法司机构提请审核,再交由司礼监发落惩处的司法流程。这不仅体现了相关司法程序的规范化,亦反映出宦官机构参与司法的深入。



此外,相关律法及量刑标准也在这一时期得以完善。《大明律·刑律一》规定:“凡盗内府财物者,皆斩。”但这一规定过于简单、笼统,弘治《问刑条例》补充为:“盗内府财物者,系杂犯死罪准赎外,若盗乘舆服御物者,仍作真犯死罪,依律议拟。”万历《问刑条例》则改为:“凡盗内府财物,系乘舆服御物者,仍作真犯死罪。其余监守盗银三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三十两以上,常人盗银六十两,钱帛等物值银六十两以上,俱问发边卫,永远充军。内犯,奏请发充净军。”这就将宦官犯罪的情形单独划出,对充为净军的刑罚方式加以明确。万历时还进一步视宦官犯罪之轻重而定其处罚等次:


内臣得罪,祖宗时俱下法司,近代以来多自内批出。其轻者云“降作奉御私宅闲住”,盖犹为六品官也。又降奉御者,或云发南京新房闲住,或云往凤阳祖陵司香。其重者降作小火者,发去南京孝陵司香,则无官矣。又重者,则云降充净军,发去南京孝陵卫种菜。其更甚者,至云夹四夹,拶四拶,打一百,发南海子常川打更,则示意杀之,十无存一者矣。


冯保就曾经历相关贬谪:“冯保之初得罪也,止降奉御南京孝陵司香。其后数年,名下官某上疏,乞上恩召保还京,始谪保为净军,发孝陵种菜。”不过有时是否充为净军与刑罚的轻重并无绝对的关系,仍取决于皇帝的令旨,如崇祯元年(1628年)崔文升就被“降净军,发南京间[闲]房居住”。崔文升虽充为净军,但实际享受的是“降作奉御,私宅闲住”的待遇,其处境自然优于种菜净军。


崇祯时,因前朝魏忠贤乱政,阉党势大,对充军宦官的处罚再度发生变化,其发配地增加了承天府显陵与凤阳祖陵,这一点往往为研究者所忽视。如被视为阉党的太监李永贞,天启七年(1627年)被降为净军,“发湖广承天府显陵安置”,随后又自承天府调发至凤阳。司礼监太监徐应元亦是先被安置于显陵,后又降为净军,调发凤阳。其惩处经历与李永贞相似。王国泰,天启七年十一月发配南京后降调为显陵净军。另如魏忠贤、许秉彝等,都是被降为净军,发至凤阳。可见崇祯皇帝初政时,并未将阉党成员发往南京,而是一度将显陵与祖陵作为发配阉党的地方,这样安排或许是考虑到阉党势大,要将其调离南、北二京,以防党羽勾串。


2.私阉者充为净军


明代收选自愿阉割者,本须于事前经官府批准,即“报名就阉”,但实际上,除按规定报名阉割者外,明廷还大量录用了未经报名起送而私自至京的自宫者。这些自宫者一经官府收用,成为所谓的“官家人”,便可免除一家徭役,这对苦于赋役的普通百姓来说,无疑极具诱惑。加之终明一朝宦官权力不断膨胀,皇室勋贵对阉人的需求亦有所增加,使得自宫者屡禁不止。


早在永乐年间,民间私阉风气就已初现端倪,明成祖曾下令严禁自宫。永乐二十二年(1424年),有长沙府民自宫求为内侍,仁宗将其“发为卒戍边”,开明代私阉充军之例。仁宗用兵交阯,曾将自宫者发往交阯充军,并一度成为定例。至宣宗初年,自宫者发遣交阯之例仍不时地被援用。随着宣德三年(1428年)明朝弃守交阯,此例已无法沿用,但私阉充军之例仍然保留。


正统年间,明廷对私阉者的惩处发生改变。成化十四年(1478年),南京兵部尚书王恕上奏,南京城门抓获一名私阉者金玉,系河南怀庆府河内县人,于正统八年(1443年)正月初八日因私自净身被起送赴京,通政司奏送司礼监后,将其打八十大板并发往南海子收充为净军。王恕的奏疏说明,至迟在正统八年,明廷已改变了对私阉者的处置政策,将其发往南海子应役。正统十二年(1447年),太监喜宁侵占英国公张辅田宅,其弟喜胜率“自净家奴”毁室殴人,张辅上诉英宗后,喜胜揭发张辅亦擅收自宫者为奴,英宗命将两家所收自净者谪戍南丹卫。可能是因为矛盾双方皆位高权重,此事触动了当时的宗勋贵戚,仅两日后,成国公朱勇等人自首其所豢养之自宫者有百余人,但英宗并未如前例将这些阉人发往边卫充军,而是罚入南海子供役,自此又开私阉自首者南海子种菜之例:“王[正]统十二年,令凡自首在官阍者,送海南子[南海子]种菜。其隐瞒不首及再擅净身并私收使用者,事发,全家发辽东充军。”从律令内容来看,对私阉者的惩处与犯禁宦官相似,轻者将其发往南海子充为净军,纳入朝廷监管之下,重者则发配边地。


与此同时,为遏制自宫恶习,明廷延续了明初将私阉者发边卫充军的做法,将隐瞒不首、擅行净身及收容自宫者发辽东充军。如景泰二年(1451年)规定:“今后军余自宫者,请将全家发辽东充军。”天顺四年(1460年),英宗亦因当时军民多自宫,下令将违者“照旧例充边卫军”。成化元年(1465年),山东即墨县71人自宫求进,被执送锦衣卫定罪,发往贵州边卫充军。宪宗还一度下旨加重惩罚:“自成化九年五月以后,犯者本身处死,全家发烟瘴地面充军。”因此,这一时期发充边地的净军明显增多。据成化十二年兵部所奏,仅甘州、宁夏两地卫所的净军就有136名;另据弘治五年(1492年)礼部所奏,当时因自宫罚充净军之人中,仅“充军宁家者”就有3296名,其实际数量必然更多。但这些边卫净军,如遇恩赦或自行逃亡回京,可改充为南海子种菜净军,或编为海户。如成化二十三年(1487年)宪宗发布罪己敕谕,恩赦百官军民,其中就有“净身人发各处充军者,该卫起送至京,发南海子种菜”。明人陆容对此有较详细的记述:


京畿民家,羡慕内宫富贵,私自奄割幼男,以求收用。亦有无籍子弟,已婚而自奄者。礼部每为奏请,大率御批之出,皆免死,编配口外卫所,名净军。遇赦,则所司按故事奏送南苑种菜。遇缺,选入应役。亦有聪敏解事,跻至显要者。


赵克生曾指出,在禁止私阉的法律惩处中,死刑废而不用,导致司法的惩罚力度降低,使得司法处罚对自宫者不再具有威慑性,这或许就是正统至成化年间私阉人数不降反增的原因。《明宪宗实录》记载:“祖宗以来,凡阉割火者,必俘虏之奴或罪极当死者,出其死而生之,盖重绝人之世,不忍以无罪之民受古肉刑也。景泰以来,乃有自宫以求进者,朝廷虽暂罪之,而终收以为用,故近畿之民畏避徭役、希觊富贵者仿效成风,往往自戕其身及其子孙,日赴礼部投进。至是以后,日积月累,千百成群,其为国之蠹害甚矣。”朝廷的本意是认为私阉之人无以为生,容易游移生事,出于稳定社会的目的将其收用,但这种宽容的处理方式助长了民间私阉之风,以致屡遏不止。


嘉靖年间,罚处充军已经无法遏制私阉之风,自宫者众,朝廷只得惩处首犯,其余驱逐。嘉靖七年(1528年),净身男子韩春等八千余人乞奏收用,世宗仅将为首者韩春等十人发边卫充军,其余命所司驱逐。而这些被驱逐之人实际上最终为权宦所利用。天启年间,魏忠贤乱政,便收纳了大量私阉者,以其为非作恶。周同谷《霜猿集》中有“辕门杀气蔽斜曛,未得恩颁似净军”一句,其自注“净军”一词为:“天启中魏珰选京师净身者四万人,号曰‘净军’。”茅元仪谈及明末私阉情形时说:


此想是嘉靖以前事也(指净军南苑种菜事),今不知军前奄入之事,亦不闻将私阉者发净军及种菜之事。只遇选时,群数千人于长安各以径得之。不得者每至鼓噪,则严旨以逐之。余幼时在京师,见士人家往往役奄童曰“官儿”,其人不受雇直,只冀临选时为送入皇城耳。至忠贤时,每收数千人,其进甚易,又不必此矣。


由此可知,权宦大量收纳役使流落民间的私阉者,并为其提供晋升之门,这是明朝后期私阉之风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周同谷所言魏忠贤豢养净身者达四万之众,或有些夸张,但足以说明官家收用私阉者的严重性。不过这批所谓的“净军”已不是此前发配充军的私阉者,实则成为一种由权宦豢养的宫廷禁军,其对宫廷政治的影响不容小觑。崇祯二年(1629年),为整肃朝政,崇祯帝厉禁民间私自阉割,曾恢复私阉充军之例,但收效甚微。


二 净军的管理方式

净军在管理上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发边地卫所应役者,由卫所管辖;二是发南海子、皇陵及内廷应役者,则由内府宦官机构统辖。由于卫所净军的相关史料阙如,难窥实情,现有史料多集中反映的是内府之管理。明初于内府衙门应役的净军,如《永乐大典》所载参与成穆贵妃孙氏与晋王妃谢氏丧礼的净军,应是由明初负责礼仪陈设的内使监(内官监前身)管辖。在《明英宗实录》中还分别记载有南京神宫监净军、南京内官监净军以及北京御马监所属净军,这反映出明初净军并无统一的管理机构,其管理是由其所在衙门负责。正统之后,净军主要发往南海子与南京,两地也就逐渐有了固定的管理机构,如南京孝陵的净军,便由孝陵神宫监管理。《酌中志》载:“孝陵神宫监。掌印太监一员,别衙门可升,不系司礼监也。辖本陵佥书、掌司,及谪种菜净军人等。”因孝陵神宫监属于南京守备太监辖下,故南京守备太监实际拥有孝陵净军的最高管理权。据此可知,明末凤阳与承天府的净军亦应分别由凤阳守备太监与湖广承天府守备太监管理。


上林苑监对南海子净军的管理尤值得注意。学界有观点认为,明代上林苑监初设时,只以文官专职管理,此后才设内臣管理。这一观点最早出自《弇山堂别集》:


永乐初,设上林苑监于京师,取山西平阳、泽、潞之民充之,使蕃育树艺,以供上用品物。时止设文官,职专进送,于民无扰。后增设内臣九员,至弘治间渐增一十八员,正德间添设总督、佥书、监工等名至九十九员。


《明史》亦承袭了这一观点。但已有学者据《天府广记》指出,永乐初年中官就已参与上林苑的管理。然笔者发现,《天府广记》所载实出自《明太宗实录》永乐五年(1407年)三月“辛巳,改上林署为上林苑监,以中官相兼任用”这一句,但《天府广记》对《弇山堂别集》的说法亦有收录,这就导致其书内记载的矛盾,而孙承泽本人并未注意到两者的差异,故而未加考辨。为解决这一问题,拟从《明武宗实录》的一处记载加以考证。其内容如下:


上林苑海户刘宣等处[奏]:永乐年间开设苑囿,佥补海户七百九十四户,有丁二千三百余人,而其时莅事内官止一员,监工、内使止十名。成化以来增添员数,后已裁革过半,今提督之外所增内官、内使又至一百四十余人,见存海户仅一千七百余丁。


由刘宣所奏知:第一,上林苑监在永乐年间创设之始,宦官确实已预其事;第二,永乐时上林苑的监管宦官仅十一名,但至弘治末年已增至一百四十余名。至晚明,宦官对上林苑的管理已形成一个严密的体系:“南海子,即上林苑。总督太监一员,提督太监四员,管理、佥司数十员。分东、西、南、北四围,每面方四十里,总谓之二十四铺。各有看守墙铺牌子、净军若干人。”由此可知,上林苑监创设之初便同时存在两套管理系统——外廷文官与内廷宦官,并一直延续至明末。这种双轨体制的出现似乎违背了太祖本意,但方志远指出,正是明太祖在确立宦官衙门规制时试图加强内廷地位以达到内外相制的目的,才使得日后形成了双轨制政体,甚至出现内廷压制外廷的情况。


在理解上林苑监双轨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还需就宦官对上林苑监管理权的确立进行梳理,这对认识南海子净军的管理至关重要。有学者根据刘若愚所言“南海子,即上林苑”一句,认为南海子等同于上林苑,这实则是晚明时人对南海子的一种误解,南海子严格来说只是上林苑的一部分,这从“明实录”对上林苑预事宦官的记载即可得到印证。景泰元年(1450年),管辖南海子的宦官被称为“管海子内使”,这一称呼表明宦官最初只拥有对南海子的管辖权。至成化十七年(1481年),管海子内官蒋琮的称呼变为“提督上林苑海子太监”,更清晰地显示出南海子与上林苑的隶属关系。隆庆元年(1567年),李芳以内官监太监的身份提督上林苑,说明宦官已开始对整个上林苑的事务进行监管,不过此时仍属兼理。至天启七年,宦官许臣的官称为“提督上林苑监太监”,标志着宦官对整个上林苑监的管辖权正式确立,可对上林苑下辖的各署进行管理,而不仅限于南海子。据此,明代内臣对上林苑事务的管理实际上有一个从局部(南海子)到全面(上林苑)的演变过程。提督上林苑监太监的出现,使得上林苑的日常工作虽仍由文官组成的蕃育、嘉蔬、良牧、林衡四署负责,但要接受宦官的监督与干预。而且由于南海子本就由提督上林苑海子太监进行管理,故南海子的净军与海户由提督上林苑海子太监直接管辖。这一点从《大明会典》(简称《会典》)中可见端倪,《会典》明载栽种户、畜养户、牧羊户等杂役户由上林苑各署进行管理,但对于南海子的净军与海户却无记载。根据胡丹研究,明代有“宦官不载会典”的现象,这恰可以解释净军与海户在《会典》中缺载,是因为其由宦官直接管理的缘故。另外目前尚未发现文官参与净军管理的证据,但宦官管理南海子净军与海户的记载却不少,如嘉靖年间提督海子的太监孙端,曾上疏要求优免其所辖海户的杂差;再如移宫案发生后,魏忠贤忌恨王安,将其降为南海子净军,随后便任命刘朝为提督南海子太监,将王安杀害。其实早有学者提出,南海子为明代内府二十四衙门以外的宫廷服务机构之一,其与上林苑设官不同,可能另有宦官监督机构。因此,厘清宦官在上林苑监管辖职权的演进脉络,便为我们理解明代的双轨管理体制提供了新的视角。


三 南海子净军的身份

南海子净军与内廷关系密切,典籍中的相关记载较多,但由于南海子由净军与海户充役,二者职役大致相同,故常被混淆。明中叶以后,为处置在社会上游荡的大量自宫之人,朝廷除将其充为净军外,还部分地收录为海户。以往的研究在解读史料中私阉者“发南海子种菜”的记载时,多默认这是将自宫者编充为海户,而未将净军纳入考察视野。海户是明代杂役户的一种,是由京畿附近民户迁移至南海子而形成的,主要负责协助围猎及为宫廷备办野味与蔬果。因此,南海子的净军与海户确有诸多相似之处,但亦有区别。


其一,需要辨析的是,史料中的“送南海子种菜”究竟是否专指充为海户?正统十二年(1447年)英宗下令:“凡自首在官阍者,送海南子[南海子]种菜。其隐瞒不首及再擅净身并私收使用者,事发,全家发辽东充军。”该规定后成为定例,在处置私阉自首者时明廷多引此例。据“明实录”记载,成化十九年有自宫求进者30人,“以榜例自首,礼部以闻,命发南海子充净军种菜”。由此可见,“种菜”也是南海子净军的职役之一。


其二,考察两者的来源,亦能发现其不同之处。净军是由被罚充军的宦官与自宫者组成,而南海子所辖的人户最初是由北京附近的归顺人户及山西、山东等地的民户组成,这些民户划归上林苑后,成为栽种户、海户等特殊人户。细考史料就能发现,净军与海户在明人记述中是两个不同的群体,如《明宪宗实录》曾载:


兵部奏:甘州等卫净军王彪等七十六人,以遇赦放宁家至京内;王中等三十八人越关而逃者,例应死。上曰:王彪等既遇赦,俱发南海子种菜。既而宁夏等卫净军陆表等二十二人亦越关逃至京,兵部引近例请旨,上命通查中等以闻,有旨:此辈私擅越关,事宜究问,姑宥之,俱编充海户。


在这段史料中,王彪等人遇赦后从边卫返回京城,朝廷仍以净军的身份将其发去南海子种菜,这与陆容所言私阉者被发为净军后遇赦入南海子种菜的情形完全吻合,可见这是明中期朝廷处理遇赦净军的一般程序;而王中、陆表等人却是私自逃逸回京,朝廷虽宥其罪,却将其由净军编充为海户。《明孝宗实录》亦有类似的记载:


礼部奉旨查奏:先年自宫发遣充军宁家者内,于刚等二千二百四十六名年籍相同,周英等八百三十八名无从查核,又杜刚等二百一十二名不系先年发遣之数。命于刚等发充南海子净军种菜,周英并杜刚等送户部编充海户,常令筑墙、种菜当差,逃者杀之。


在礼部所查因自宫充军又遇恩赦放归的人中,于刚等人因年籍相同被发充南海子净军种菜,而周英与杜刚等人则因身份难明,另由户部编充为海户,这说明南海子的净军与海户的身份明显不同,而且净军的地位似高于海户。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极有可能是明中叶以后海户逃逸严重,朝廷以身份模糊的逃回者补充海户之缺。也就是说,此时南海子的海户由原本的普通服役之人与身份不明的自宫者构成。也由此让人产生误解,以为同为阉人的犯罪宦官亦可充为海户。如黄续宏以为,正统四年诈传诏旨的内使陈延被“送南海子”是充作海户,并认为这是明朝太监充为海户的首例。按明朝的律例规定,犯禁宦官罪行严重者必充为净军,然后安排不同的职役。因此,作为内使的陈延,应是先罚充净军,然后发往南海子种菜,而非被充为海户。


由上可知,净军与海户属于两个不同的群体,净军虽为罪囚,但其实际地位却要高于作为杂役户的海户。随着私阉风气弥漫,朝廷将私阉者分别充为净军与海户,使二者的身份差异渐趋模糊,但这种差异始终没有消除,需要研究者在史料中详加辨析。


四 净军的职役与生活状况
1.净军的职役


在明代史料中,存在大量将净军发配至某地种菜的记载,故常有学者认为,净军只负责种菜事宜。事实上,种菜只是净军众多差役中的一种,其受役事项众多。除前述发配于边地卫所的净军需负责戍守边地外,据《明英宗实录》记载,正统年间有被派去看守京郊草场的,南京内官监还曾役使净军煎熬白盐。明朝南、北二京的更鼓房中亦由净军负责打更,如《明神宗实录》载有内官杨忠因昭和殿失火,被罚充净军,发去更鼓房打更之事。王泉伟注意到《酌中志》中也记载有相关信息:天启时曹化淳等人被发配至更鼓房打更后,更鼓房负责人侯得用将其“改谪南京,如同再世”。说明打更净军较寻常净军更为辛苦。


明朝以净军充当宫苑守卫的情况亦相当普遍。据《三朝要典》记载,魏忠贤得势后,司礼监太监王安被罚充净军,发去南海子“看守墙铺”。“铺”指门上的铺首,“看守墙铺”即为看守南海子围墙及各门,这是南海子净军常见的职役。天启年间,净军还有戍守宫城之职。明末文人周同谷有诗云:“千群铁马射金,沙暗皇城昼掩旗。独选净军得四万,一时授甲尽登陴。”并自注此诗言:“一旦有警,登陴者皆净军也。”不过这批净军与此前的净军已大为不同,实为魏忠贤重设的“内操”,即内廷授甲操练之阉宦,是阉党所挑选的由社会上的私阉者与宫廷阉宦组成的军队。《酌中志》载:“至天启二年六月内,王体乾、史宾、张文元,奉先帝圣旨,选内操官人时,便已在北上门居中朝北正坐者,体乾也;左右并列坐者,宾与文元也。”此举引发士大夫的担忧,杨涟在弹劾魏忠贤的奏疏中就说:“忠贤谋同奸细沈?冚创立内操,不但使亲戚羽党交互盘踞其中,安知其无大盗刺客、东虏西夷之人寄名内相家丁?倘或伺隙谋乱,发于肘腋,智者不及谋,勇者不及拒,识者每为寒心。”杨涟欲面劾魏忠贤时,也是被这群阉宦所阻:“忠贤诇知,遏帝不御朝者三日。及帝出,群阉数百人衷甲夹陛立,敕左班官不得奏事,涟乃止。”但这批净军的人数并没有周同谷所言四万之多,国子生茅维在给叶向高的书信中称:“夫中官之祸莫大于有兵,今内操虽止掖庭小儿,而众已数千,便非易制。”这一人数与前引茅元仪所言自宫者“至忠贤时,每收数千人”是一致的。至崇祯时,阉党覆灭,内操净军改由皇帝直接掌控。《稗说》“万岁山”条载:“上每御是地,辄遣禁军操演,以观其技。禁军者,选中涓身长多力辈授以精甲锐器,撤上御闲中骏马,人给一匹,每月五日于内教场较射,名曰禁旅,又曰净军,凡三千人。此在羽林军之外添设者。”然而宋起凤认为,在甲申之变中,“此辈分发守九门,悉逃逸无一存者”。未战先逃,说明净军在危急之际,实难以依靠。


综上可知,明代净军职役多样,有种菜、守边、守陵者,也有煎盐、打更、看守草场者。晚明时,阉党将其作为政争的重要工具,对明代宫廷政治产生较大影响。


2.净军的生活状况


净军的生活状况,素为学界所忽视。正统八年,英宗谕令都察院:“南海子先朝所治,以时游观,以节劳佚,中有树艺,国用资焉。往时禁例严甚,比来守者多擅耕种其中,且私鬻所有,复纵人刍牧,尔其即榜谕之,戒以毋故常是蹈,违者重罪无赦。”所谓“比来守者”,自然是指南海子中负责看守的净军。这说明至迟在正统年间净军已开始在南海子进行耕种、畜牧等生产活动,其内部可能已形成一个封闭的初级市场。正统九年(1444年)的这条记载则可佐证上述推测:


户部右侍郎焦宏等奏:臣同司礼监左监丞宋文毅等奉命踏勘坝上大马房,诸处草场多被内官、内使人等侵占,私役军士耕种,甚者起盖寺庙、擅立窑冶及借与有力之家耕种,以致草场窄狭、马多瘦损,请正其罪。上曰:朝廷设立马场,令内官监之,而乃作弊如此,论法当罪,今姑宽贷,令速改过。其内官各赐地一顷,内使、净军各赐五十亩,已盖寺庙者勿除,余悉还官。都察院仍给榜禁约,每岁遣给事中、御史各一员巡视,敢蹈前非者,必杀不宥。


据焦宏等人的上奏,京畿附近的草场不仅被管事宦官侵占并役使军士耕种,甚至还建立寺庙、窑冶,俨然自成体系。更值得注意的是英宗的处理结果,除赐地内官、内使外,看守草场的净军亦得赐地50亩。根据梁方仲统计,该年全国平均每口人所有田地约为7.9亩,而这批净军获赐土地的面积是全国平均水平的6倍多。净军占有的土地,是否需要向管理草场的御马监或其他内府机构缴纳租税、其收成分配如何等问题仍待考察。但净军除可获得分配的土地外,按规定还可领取固定的月粮。嘉靖八年(1529年),时任户部尚书的梁材奏称:“该司礼监揭贴开称,嘉靖八年六月,内官长随、内使小火者、净军见在一万二千六百三十九员,各每员名月食米四斗,每年共该米六万六百六十七石二斗,闰月加米五千五十五石六斗。”综上可知,京城净军或分得田亩,或有固定月粮,且与内官长随、内使小火者相同。对比永乐年间南海子的海户各分田地24亩,正德时海户的月粮仅为3斗,说明净军的待遇优于海户等杂役户。


然而,净军终究是戴罪之人,这就决定了其必然要遭受各种盘剥和压迫。具体而言,北京南海子净军与南京孝陵净军又各有不同。南海子净军,以私阉者为主。明中叶以来,大量私阉者成为净军的目的是想进入内廷当差,这种情况确实时有出现,如正德元年刘健、李东阳等人就奏言:“内府佥书、守门及各处添设分守、守备等官奉旨减革者百无一二,而南海子净身人又选入千余。”但能进入内廷获得一官半职者终究只是少数,大部分仍要留在各机构应役,受到层层剥削。关于宦官衙门主事内官对役使人员的盘剥现象,“明实录”多有记载,如弘治年间礼部尚书倪岳等奏,“司苑局种菜军一千名,皆五府属卫差拨应役,管局内官多令出免役钱,逃亡者责卫官代出,甚至破荡家产”。另有上林苑海户上奏称:“私役、纳钱者已逾千数,其给公家之役者无几,苦不甚矣。”凡此种种,使得明中叶以后出现了大量净军逃逸的现象。为此,明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以制止,但收效甚微。明宪宗就曾命锦衣卫掌卫都指挥使朱骥等人搜捕亡匿净军,但成效不佳,为此朱骥等人遭到停俸的处罚。


孝陵净军主要由犯罪宦官组成,不仅其人身自由会受到极大限制,还常常备受羞辱。《万历野获编》对此有生动的描述:“闻之中官辈云,种菜者至南京,其守备大珰坐堂皇喝云取职事来,则净军肩一粪桶并勺,趋过前而去,虽司礼首珰得罪亦然。又昼夜居菜圃,非赦不得越寸步。”即使是司礼监太监被罚至南京充净军后,也只能居于菜圃之中,生活空间被严格限制。当然,宦官充净军者毕竟不同于私阉者,个别宦官被充为净军后,其生活水平并未受太大的影响。如武宗朝的太监吴经,通过其墓中出土的陶仪仗俑群及提梁紫砂壶等文物及其自购墓地一事来看,吴经成为净军后的处境远没有想象中的拮据。甚至部分犯罪宦官在发配南京后,仍寻找机会重返权位。如嘉靖年间南京司礼监左少监丘得原,系“逆犯江彬等余党”,免死、发南京孝陵充净军后又“夤缘起用”,遭到科道官的弹劾。还有隆庆年间御马监右监丞刘进,本名刘俊,嘉靖年间被世宗下狱充为孝陵净军,后逃籍易名,再度得到进用。这些案例说明部分宦官是有办法洗脱罪身并重获任用的,但这种案例并不多见,无论是南海子还是孝陵的净军,大多数的生活仍如罪囚,于方寸之地劳役终身。


综上所述,净军乃明廷惩处违法阉宦而产生的一个特殊群体。其最早出现于洪武初年,由犯罪宦官充军而来。正统以后,为遏制私阉之风,朝廷将自宫者与犯罪宦官一体处理,使得净军群体大幅扩张。明代自宫风气的形成以及朝廷的屡禁不止,均与明代宦官政治有着密切的关系。明代的内廷体制为自宫者提供了上进之机,而许多生活艰难或怀抱野心者试图通过自宫以改变命运。明中叶以后,宦官权力膨胀,阉党政争日趋激烈,为打击对手、掠夺社会财富,权宦收用净军以自重,反过来又刺激了自宫者的增加。然而,通过净身而能飞黄腾达者毕竟只是少数,绝大多数净军始终游移于国家与社会之间,成为宫廷政争的工具,处于明代宦官层级结构的底层。


原文载《史学月刊》第12期,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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